孟丙焕律师亲办案例
为陈某涉嫌诈骗辩护
来源:孟丙焕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15
浏览量:683

案情回顾:2014年马某和张某预谋决定利用刮奖卡骗取他人财物,后马某专门购买了专门用于诈骗的电话卡及电话,以及户主为李某的银行卡,制作了印有“某省宏泰公司回馈客户抽奖活动”的中奖卡片,由张某到全国各地撒发中奖卡,后赵某捡到中奖卡即打电话给宏泰公司,陈某则冒充公司的主任给赵某打电话,以要公证费、手续费、税费的名义骗取赵某5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陈某是否属于真对不特定多数对象的人实施的犯罪成了本案的关键点。辩护人从如下角度发表了辩论意见:

一、被告人诈骗的行为方式看不需要从严惩处

本案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该条明确规定实施诈骗的第一步也就是发布虚假信息的方式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的方式,但是本案发布信息的方式是通过往地上扔卡片的行为方式。法律规定的发布信息的方式和本案发布信息的方式有明显区别。

首先:发信息的发布范围广泛、频率极广,每分钟散播量即可达到上千人次,广播、媒体、网络、范围甚至更广,而扔卡片是远不及上述行为的。

其次:社会危害性也不一样,广播、媒体、网络为公众广泛认知,是当今社会获得外界信息的主要来源,信息源出现虚假诈骗信息的性质是极其恶劣的,这正是法律严重打击的立法本意。本案的行为方式是不涉及信息源问题的。

第三、发信息、广播、打电话、是让广大受害者被动的接收信息源,其接收具有强迫性。而本案中受害者往往是主动的接受虚假信息的。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之所以容易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行为方式容易混淆是因为其确定好犯罪对象后使用了电话沟通的形式,但是这仅仅是犯罪的方式,而不应当认为是发布虚假信息的方式。

二、被告人仅负责诈骗的其中一环,对全案并不熟悉,所分得赃款比例较小,属于从犯。

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从陈某的供述中可以看出其所实施的行为,从策划到人员分工到具体实施,陈某对案件犯罪整体过程并不清楚,也不参与,仅负责打电话,其行为都是叫“熊猫”的人安排的。陈某所分到的赃款也是所占比例极小,仅有5%。本案中虽然徐建波、熊猫等人另案处理,但是实际上是属于共同犯罪,应当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自愿认罪、主动要求退赔受害人

根据本案查证的事实是诈骗金额54000元,而陈某分得赃款仅有2700元,公安机关暂扣42000元,那么其中39300元属于被告人陈某的个人财产,庭审前辩护人会见陈某时其也多次要求将公安机关暂扣其卡内的现金退赔受害人,其余款项陈某的家属也愿意积极主动缴纳。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被告人能够正视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无前科,具有迫切改过自新的意愿,具有坦白情节

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被告人陈某家中有两个孩子,其母亲也身患疾病,其犯罪是由于迫于生活压力,年轻糊涂走上了犯罪道路,其也多次表示:经历此事之后,一定要遵纪守法、严于律己,努力工作,回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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