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丙焕律师亲办案例
为张某涉嫌贩卖毒品辩护
来源:孟丙焕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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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张某是常人眼中的“毒枭”,短短3个月购买毒品100多克,但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应当由法律来制裁,法律的公证性裁决就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应当做到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辩护人仔细看过案件材料发现张某并非一般的犯罪分子是为了贩卖而购买,而是张某一夜暴富,是为了吸食而购买,顺便贩卖。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本案张某贩毒数量应当认定为15克而非145克。

辩护人对被告人张某购买的145克甲基苯丙胺不持异议,但是根据公安机关查明的案件事实被告人张某贩卖的毒品数额应当认定为15克。现场查获的数额为67克毒品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首先: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即如果不是“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就不应将已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所谓以贩养吸是用贩卖所得来供养自己吸食毒品的经济支出。认定以贩养吸还要考虑嫌疑人的经济实力以及其购毒毒资的来源。一般情况下,以贩养吸的嫌疑人经济实力比较差,往往因吸毒几乎成为彻底的“无产者”,为了满足自己吸毒的巨大开销不得不进行贩毒。嫌疑人一般将贩毒所得作为自己吸食毒品的主要甚至唯一的经济来源。但是,本案被告人张某有固定收入,而且拆迁赔偿多套住房,有固定的收入,完全能够满足自己吸毒的开销。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根据已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品犯罪的,才构成本罪。被告人张某经常和朋友一起吸食毒品,其收入较高,购买数量较大,而且都是整件包装,和他人一起吸食毒品时不可能将整件毒品拿出来,分成小包也是为了其方便吸食。

二、被告人张某属于偶犯。

张某初中学历、文化素质低、法制意识淡薄,原来张某的收入不高,正是家中拆迁得到较多的赔偿,作为一个小市民转眼间有了巨额财富便掌控不住金钱,经不起毒品的诱惑,走上了犯罪道路。对自己行为后果的严重性意识不到,主观恶性不大,容易改造从新。

三、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张某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配合公安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本案。张某实际所贩卖毒品数量能够完全彻底的向司法机关交代,对于查获的67克毒品如何定性也尊重司法机关的判定。其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辩护人在会见张某时,其也表示是自己短时间内掌握巨额财富才一时糊涂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并明确表示自己一定要好好学习法律,永远不再触犯法律,请求律师向法院转达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意愿,这充分说明其认罪态度好,悔罪之心真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张某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恳请合议庭能够对张某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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